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3幢311号商业用房
发布时间:2022-03-01 08:33:02 来源:招标 阅读:次
招标信息(http://):
项目名称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3幢311号商业用房 | 项目编号 | N0101FCZZ2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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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常州市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13.52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3-01 | 披露结束期满日期 | 2022-03-14 |
资产来源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驶优先购买权 | 否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方信息
3、交易条件
4、联系信息
5、图片及附件
项目名称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3幢311号商业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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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属性(属性来源) | 标的所在地区 | 新北区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招租标的不含装修和配套,按交付时实际情况出租。 2.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招租标的中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3.意向承租方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招租标的的状况,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招租标的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承租方在租赁中应缴纳的水电、物业等有关费用。 5.本次招租标的租金为含增值税价。 6.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经营场地,不得转租房屋,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不返还承租方的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 7.承租方应接受招租标的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8.竞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公司不提供竞价场所。 | ||
资产概况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转让方名称 | 常州市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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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部门) | 监管机构(部门)地区 |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批准日期 |
交易方式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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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价格(万元) | 13.52 | 加价幅度(万元)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3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2-03-01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2-03-14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2022-03-01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2022-03-15 |
限时报价期 | 秒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与本项目。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会员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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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会员经纪人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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