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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81号附1号负2层负2-241(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8 20:03:21 来源:招标 阅读:

招标信息(http://):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

拍卖公告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10910时至2022101010时(即24小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023/41,户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81号附1号负2层负2-241(标的详情请见评估报告):

据关于《房地产估价报告》(重华川估字( 2021)第520)车库分零评估结果补充明细表显示:标的所属大权证号为115房地证2014字第23061号,建筑面积40.46平方米,车位号负2-241

据评估报告所附产权证115房地证2014字第23061号(大证)复印件显示,坐重庆市北部新区云杉北路81号附1号负2,楼层负2,房屋用途停车用房,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42917日。

标的所在小区建筑物名称为海洲国际公寓。

注意:以上文字描述均来自评估报告,标的交付时若状态与描述不符,成交价不作调整。

评估价:9.5万元,起拍价:6.65万元,保证金:0.7万元,增价幅度:1000(以及其整倍数)

瑕疵提示:

1标的位于小区负2层车库车库现出入口1进出负2层要通过负1层车库。标的车位编号模糊,划线清晰。从物管处了解到,截止到2022815日标的车位暂不欠管理费,车位管理费70/月。

2、标的已办理了大产权证,尚未分户办理独立小证,分零拍卖后能否办理各车位独立产权证,且标的所属大产权证所附的户型图的车位编号有不清晰的情况,请意向购买者自行前往相关权属部门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且涉及后续能否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的手续和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因标的物未办理分户产权证,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数据信息仅供参考,以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最终确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为准。

3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有租赁,但租赁在抵押之后,本次拍卖不带租拍卖。该情况由各竞买人自行了解核实,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风险责任、法律后果及一切经济损失。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与现使用人协商后续续租、腾空搬迁、使用等事宜。竞买人需在拍卖开始前自行了解核实并评估此问题所产生的风险,若后续因该使用情况产生的纠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解决。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

二、本院已委托重庆汇融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重庆汇融拍卖有限公司安排,请拨打汇融拍卖呼叫中心:400-100-2958或登录汇融拍卖官网www.rongtime.net、下载汇融拍卖APP、关注汇融拍卖微信公众号、汇融拍卖手机门户网站进行预约。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报名参与竞拍的,竞买成功。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2、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认定是否构成悔拍。

若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六、特别说明

1、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物有抵押、有查封。本次拍卖包含房屋所有权、分摊出让商服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权益。标的展示的照片、视频为所描述标的梗概,此梗概仅仅是帮助意向竞买人形象化理解标的对象,不作为确定标的对象的依据已通知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拍卖成交后,由执行法院负责标的物交付。

2、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3、标的物以评估报告载明的实物状况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

4关于税费负担:

拍卖成交买受人在规定期间内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相应税费,出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之后买受人可持税务机关出据的税收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申请退还垫付税费时间为:买受人自收到过户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逾期不予退还)。标的物付时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气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涉及的相关费用,物管费欠费不在买受人承担范围内,其余包括但不限于被处罚、拆除费、补办证等费用及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大修基金、前期应缴未缴的税()、水、电、气、宽带、闭路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标的物以实物状况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实地查看标的物,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状况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7、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

8、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规定,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9、出现法定事由以及其他应当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情形的,本院有权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

10、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应当于竞价程序开始前5日之前与本院联系。

11、拍卖成交后,竞买人竞买成交后应按时将拍卖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0日内全额划到法院指定案款账户(开户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华夏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账号:63930185300000617041829 )注:买受人转款时主帐号(63930185300000617)和子帐号(041829)分开填写,帐号栏中仍填写法院主帐号,而6位数子帐号则填写在备注栏中。

12、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请买受人自行核对确认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切勿相信其它机构及个人发布的本标的物信息,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请拨打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自助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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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23-6767909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龙塔街道紫薇支路3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监督电话:023-6767354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督察室监督电话:023-67673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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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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